索??引??号: 13515/2025-00458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承德市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二)
2025-01-06???09时57分 浏览次数:

为打击和纠正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的不规范和弄虚作假行为,在关键环节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污染,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通过信息化手段挖掘线索,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现将典型案例公示如下:

一、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日,根据《河北省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县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通过调取编号130824252407231014410007的《在用车检验报告》与130824252407261000350009的《在用车检验报告》和对应检测视频,发现两辆车辆均为双排气管,两辆车辆检测时,均为一侧取样管正常连接,另一侧排气管的取样管未与烟气检测分析仪连接,处于断开状态,检测人员涉嫌故意遮挡采样管路,在采样管路断开的状态下对车辆完成了检测,该公司两份检测报告均为合格,因此编号130824252407231014410007130824232407261000350009的《在用车检验报告》属于虚假检测报告。县区分局对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立案处罚。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予以处罚人民币17.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件启示】

根据《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的标准规范,检验过程中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车辆应采用 Y 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应保证两个取样管内的样气同时到达总取样管。该检验机构未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气检验,造成检验结果失真,影响环境空气质量。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和严格落实检验检测报告审核制度,确保检测过程的规范性和数据的真实性。同时,执法人员应善于利用视频监控与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进行检查,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进行深度分析和挖掘,发现异常数据和潜在问题。

二、某综合性能检测站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排放检验案

【案情介绍】

2024年12月4日,县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现场检查。经调阅平台检测数据、视频影像及出具的检测报告,发现2024年5月29日在对一辆柴油货车进行检测时,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排放检验,将转速传感器安装在车厢,不能准确反映出所测柴油机转速。该公司涉嫌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

【启示意义】

随着家用车辆的日益增多,对车辆排气烟度开展检测是控制车辆烟度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作为“裁判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历史检测记录和台账是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的重要切入点,通过对比检测数据、视频影响及出具的检测报告,可以快速发现企业违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对违法企业形成有力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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